中庸麻雀史觀

第十六章 ~ 禁例論

現代麻雀章法,採用了諸多「禁例」,例如在「過水」(或「走雞」, 即自己聽牌時他家打出了銃張,但自己卻錯過或放棄和牌的機會)之後的一巡之內,不得和牌等等。

出奇地,「中庸」不採用任何慣用禁例,卻採用了前所未聞的 「跟張免責規條」(如果跟張被銃和,便由先打銃張者代替放銃者包付)。 本章探討其中因由。

禁例的來源及動機

現在有很多人,都以為禁例的目的是要懲罰不「醒目」的人, 要懲罰「過水」行為,禁止其和牌。 禁例的確是有懲罰不醒目的人的效果,甚至一不小心便被罰賠「錯和」。 但這只是規則的「效果」或「結果」,不等於「動機」或「理由」。 正如舊章「出銃么二制」,有促成「自摸濫賞」的效果, 但那只是「副作用」,與本來的動機有異,甚至背道而馳。

本來的古典規則,以「達成和牌形便能和牌」為大原則,沒有任何禁例。 那麼諸多禁例,是在什麼時候,為了什麼理由而出現的呢? 答案就是,禁例是隨著「出銃么二制」或「全銃制」出現的附帶規則, 目的不是要懲罰不醒目的人,而是要保護跟張的人。 在原本的「莊家么二制」之下,和牌的得分是三家分付,放銃者不需要負責任, 所以如果你「過水」有牌不和,牽涉到的就只有你自己的損失, 就算你接著和了跟張的牌,各家的失分也都只是跟你一早和了牌的情形一樣, 沒有人會有額外損失,自然也就沒有人會介意你曾「過水」, 所以也就沒有理由禁止你去和牌。但是後來得點授受法改變了,放銃者要負責, 那麼如果你和跟張的牌,要跟張者包銃好像對他不公平, 所以為了保護跟張的放銃者,就加上了禁例。 以為禁例的目的是要懲罰不醒目的人,禁止他去和牌, 這是因為這副作用比原本的目的效果更大、更加顯眼, 所以在「集體失憶」之下,就產生了這個誤解。

比起禁例,「跟張免責規條」是無副作用的理想規則

麻雀有「自由打牌」的原則 ¹, 即使出現和牌的機會,和不和牌是聽牌者的自由, 他完全有權為了追求比當時和牌更大的利益(特別是造更大的和種)而放棄和牌的機會, 這本來不是犯規行為,沒有理由要追加禁例或罰則。 至於大意「走雞」者,他錯過了第一次的和牌機會,不知道會不會再有第二次的機會給他和牌, 這就已經是自然、正當的懲罰,也沒有理由、沒有需要去再追加禁例罰則。

保護跟張者是禁例的目的,但禁止了和牌卻是禁例的副作用。 「跟張免責規條」同樣達到了保護跟張者的目的,但卻沒有副作用, 所以是更合理、更理想的規則,是「中庸之道」;禁例則只是「權宜之計」, 只是因為以當時的人(麻雀坊眾)的智力及知識,未曾想到「跟張免責規條」,所以就採用了禁例。

「跟張免責規條」把銃家的責任算在先打銃張者的頭上,這對他是否公平呢? 看一看這情形,銃家的確是實際打了銃張出來, 聽牌者當時沒有和牌是聽牌者的決定,不是銃家的功勞。 對於實際做了的行動追究責任,有何不公之處? 反之,禁例是強加假設說聽牌者「應該」去和他沒有和了的牌, 在沒有做過的行動之上施行禁例,那才是剝奪自由的不合理規則。

有些人會說,禁例懲罰不醒目「走雞」的人,可以提高技術性。 如果熟習了聽牌形,懂得和牌、不會「走雞」就是麻雀的最高技術的話, 那論調還說得通。一個講究技術性的遊戲, 有何必要定規則去懲罰只有初學者才會犯的(技術上)錯誤? 圍棋及象棋有規則去「防止」初學者的錯誤,不是「懲罰」,這是為什麼? 因為想普及一個遊戲,就應該令規則簡化,並定下幫助指導初學者的規則, 讓初學者能輕鬆愉快地學習;至於「技術性」,應該向高級技術的層面伸展, 不應該定下古怪罰則來絆倒初學者,那是賭徒騙錢的做法,他們的目的是要騙初哥去賠錯和, 不會關心麻雀能否普及。去到高手競技的對局,難以想像會常常有選手大意「走雞」, 「走雞」的情形自然會是以「小牌不和而去等大牌」的故意「過水」為主, 這是技術的發揮,所以規則也自然應該以後者作為主要的考慮,不應無理地限制了造牌的自由。

禁例增加了規則複雜度,不單止增加了學習規則的困難,而且有損規則簡潔的美感: 明明完成了和牌形,為什麼這樣不可以和,那樣又不可以和? 但是與以上的理由相比,這點只屬次要,中庸以「跟張免責規條」取代諸多禁例,並不光是為了簡化規則。

多扉牌的禁例

「過水」一巡不能和的禁例流傳開來,就又有人覺得, 例如拿 4筒5筒3筒 6筒 的兩面聽牌, 如果有人先打 6筒 卻過水不和, 接著另一家打 3筒 卻被和了, 這便對後來放銃的一家不公平,因為在雀理上 3筒 6筒 9筒 是同「筋」的牌, 見 6筒 安全便接著打 3筒 是基本的防禦戰術。 於是便把禁例的條件擴闊,像這樣兩面聽牌的情形,放水後不止同一張牌不能和,另一張筋牌也不能和。

但是麻雀是有很多玄妙的遊戲,聽牌形除了基本的兩面、邊、嵌、單釣及對碰之外, 還有很多各樣的複合聽牌形,這些情形應怎樣處理,以上規則就未能覆蓋, 所以出現了很多不同版本。例如 3筒4筒5筒6筒 的兩面單釣,就有筋牌可以和及不可以和的兩種規則。又例如 4筒5筒6筒7筒8筒 的三扉聽牌,3筒 過了水後, 就有 6筒 9筒 都不可以和(因為是同筋的牌)、 6筒 不可以和但 9筒 可以(因為與 3筒 沒有直接關係)、 及 6筒 9筒 都可以和(理由是聽牌者有權主張其聽牌形為 7筒8筒 的兩面聽,與 3筒 無關)的三個不同詮釋。

由於這些規則的混亂,便有人想到乾脆規定任何多扉牌, 過水任何一張便全部扉牌都不准和,這就是日本現代麻雀的規則, 後來再傳到台灣牌。這版本的好處是書面規則較簡潔清楚,但卻有兩個問題: 第一是基本聽牌形之一的對碰,這很常見,但是兩扉牌之間基本上是沒有關係, 牌理上(就「保護跟張者」的目的)沒有以禁例覆蓋對碰兩扉牌的理由; 第二是實戰裏遇到較複雜的多扉牌時,初學者很容易看漏是聽那幾扉, 便很容易被罰「錯和」極刑,這規則會絆倒初學者,妨礙遊戲的推廣。

多扉牌的禁例,必須要建立在一個前提假設上,才能算是合理的規則, 那就是假設聽牌者有任何機會和牌時就「應該」和牌, 所以如果他在可以及「應該」和牌的時候不和,便是不當的行為,應當施加禁例約束。 (這假設違反了「自由打牌」的原則這一點,這裏暫且撇開不談。) 這些禁例的產生,是在「三色同順」、「全帶么」等這些「新章」和種未流行的環境裏, 未有這些新章和種時,以上這個假設還可能說有點道理(雖然實際上與「對對和」已可以有衝突), 但是後來採用了這些新章和種,小牌不和而去等大牌是造牌的當然策略, 說聽牌者見到小牌也「應該」和牌是一個不合理的假設, 所以建築在這個假設上的禁例也就成了不合理的規則。 如果是有「起和」規定的章法(例如日本現代麻雀的一番起和), 便更有聽牌者想和也不准和的情形(因為不夠「起和」番數), 這情形下還假設聽牌者「應該」和牌,當然是荒謬,所以那樣的禁例就更加不合理。

例如這一手牌:

吃:1筒2筒3筒   吃:1萬2萬3萬   吃:7筒8筒9筒
暗手:2索3索 9索9索

按日本現代麻雀章法,這手牌如果和了 1索, 便是「純全帶么」「三色同順」的三番牌, 但是 4索 便是雞和,不夠起和。 問題是,如果有人打出 4索, 你既不能和牌,但卻會受到禁例的限制, 另一家接著跟 1索 你也不能和。 更甚的是,如果你不幸摸到 4索 , 那你不但不能和,而且打出後便更會受到「振聽」規則的限制(下述), 變成這一局以後都不能和打出的 1索, 必須自摸 1索 才能和。 這樣對努力造牌的人公平嗎?按中庸章法, 1索 明顯是最大級的危險牌, 為什麼規則要保護打 1索 者?

聽牌者聽多扉牌,這是他的利益,他「可以」有多些和牌的機會, 但沒理由說他有機會就「必須」或「應該」和牌;以多扉牌作為禁例的對象, 違反了「自由打牌」的原則,是沒有道理。特別是採用了新章和種的章法, 多扉牌的禁例有直接妨礙造牌的效果,違反了造牌麻雀的目的。

碰牌的禁例

有些地方規則,甚至對碰牌也施加禁例:有牌「過水」不碰, 如果同一巡內有人再打出同一張牌,便規定不准再碰。

我們明白了禁例的原本目的是要保護跟張的放銃者,就會理解到, 碰牌的禁例完全是矯枉過正的規則, 因為一般章法是不會對打牌供碰者追究銃責的(特殊包牌情形除外), 所以理應沒有對於碰牌也下禁例的理由。 問題是,由於禁例的副作用(禁止和牌)大於其本來目的(保護跟張者), 所以人們很容易就忘記了這個本來目的(集體失憶), 然後便會誤解以為那副作用就是目的,於是便朝那方向發展以後的規則演變。

從技術性的角度看,拿著對子見第一張不碰,等見第二張才碰, 是可以很有理由的:如果手牌未齊五搭,那麼見到打出第一張牌不碰, 期待遲些才碰第二張牌,可以讓其間手上拿多一張其他牌以增加成搭機會; 保持對子暗張(特別是中張牌),遲一點才碰牌公開, 又可以令對手難於就此調整策略; 說理論性一點的,玩家可能判斷,當外面還有一張牌,對子還有成刻的機會時, 手上這對子的價值高於碰出來的明刻,但當最後一張已打出,以後再也沒有成刻的機會時, 這對子的價值便低於明刻,所以第一張不碰,但見第二張便碰。 這些都是有科學解釋的合理技術行使,碰牌的禁例是無理地增加了這樣做的風險, 妨礙技術的發揮。另外在許多的章法之下(包括中庸), 有牌不碰以期待摸到暗刻,也是合理的造牌策略。 凡有牌碰便不管三七二十一碰了才算,這是初學者的低拙章法, 無理由硬說玩家「應該」這樣做,並訂立禁例來鼓勵之。

還有些人會説,碰牌禁例可以防止對手在牌牆出千做手腳後, 利用碰牌來調整各家摸牌順序,以譲自己取得牌牆裏想要的牌。 但這理據與下述台灣牌靠「過水後自摸和」的禁例來防止出千的說法一樣, 只屬「隔靴搔癢」,因爲可以選擇吃、碰(槓)的機會當中, 能適用碰牌禁例的只佔很少數,那怎樣防止對手利用其他多數的吃、碰機會來調整摸牌順序? 想防止對手在牌牆出千做手腳,禁例沒有多大效果, 應該做的是要求嚴格的洗牌及開門程序,才能較全面地有效防千。

日本麻雀的「振聽」禁例

日本麻雀因為採用「全銃制」(並且是真正包付三家的全銃制, 不是台灣牌等只包自己一家的「半銃」),所以在禁例方面也特別敏感, 不單止有一般「過水」後一巡內的禁例,還有逢是自己打過的牌, 這局以後都不能銃和同一張,這稱為「振聽」(フリテン), 意即已打過的牌,聽牌又聽同一張。日本古典麻雀的振聽, 本來只針對同一張牌(「現物」),但去到日本現代麻雀,禁例便擴展到聽牌的全部扉數, 即是如果多扉牌的任何一張自己曾經打過,便全部扉牌都不得銃和他家打出的牌, 只有自摸才能和牌。另外對於立直也有同樣規定,假設立直者一有和牌機會便「應該」和牌, 立直後一旦「過水」便同樣會受到振聽規則束縛,以後不得銃和。

在全銃制下,日本麻雀採用振聽規則來保護放銃者,但這符合雀理嗎? 細想一想,「振聽」禁例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果聽牌者打過的牌是安全, 打過就表示一定不會聽那一張的話,那又何需立例去禁止? 如果真的是聽自己打過的牌的話,這不就是說明了,打過的牌其實不是真正安全, 見是打過便放心跟打的對手,是他太過天真,如果這牌放了銃要包付, 他只能怪自己太易上當?喜愛日本牌的雀迷(包括日本人), 會說迴避「振聽」是技術,但恕筆者直言,那只是「習以為常」先入為主的觀念, 看破對手的振聽能不放銃才是技術。 實際上在打牌的過程裏,曾經打過的牌後來又聽那張,是常有的事: 例如本來有 1索3索5索,打 1索4索,但卻又摸到 2索, 於是便打 5索1索 4索,這本來是很自然的、無可厚非的牌章, 「振聽」禁例禁止他銃和(或逼他打 2索 來繼續聽嵌 4索) 是侵犯了他的打牌自由。反過來說,瞞對手「引張」本是麻雀攻防戰的技術之一, 聽「回頭張」是出奇制勝的招數,「振聽」禁例限制了麻雀的技術性。 去到多扉牌的振聽,上文已有分析, 強加假設說聽牌者「應該」和牌,不合雀理,亦妨礙了造牌的自由。 至於立直後「過水」的振聽,中國古典麻雀的「起叫」和種沒有這禁例 ²,這也是日本人作出來的規則。

其實日本麻雀有那麼嚴格的「振聽」規則,是因為「全銃制」無條件地要放銃者包牌, 這本身已是矯枉過正,所以才需要那麼多、那麼嚴的禁例來「補鑊」(修正)。 理想的包牌規則,應該是只針對大牌,而不是「大小通包」; 在「中庸競技制」之下,「振聽」規則是沒有必要。 試想一想,如果對手 10巡都未打過一張索子, 他吃了第二副索子後打 1索, 過了幾巡後又打 5索,這時你還去打 1索,包「清一色」不是死有餘辜嗎?

台灣麻雀的諸多禁例

台灣麻雀受了日本麻雀的影響,雖然沒有「振聽」規則, 但是同一巡以內的禁例卻層出不窮,其中最特色的,是禁止自摸和的禁例: 「過水」後,不單止不能和跟張打出的牌,甚至連自摸也不能和。

禁例的原本目的是保護跟張者,所以沒有禁止自摸和的理由。 台灣麻雀會有這樣的規則,筆者相信是因為已經遺忘了禁例的本來目的, 只看到日本麻雀規則「過水後禁止和牌」那顯著的副作用, 於是便誤解以為那副作用就是目的,更反過來問為什麼過水後容許自摸和: 因為過水後直到自己打牌之前都不能「解除」曾經過水的證據, 於是便改到讓禁例連隨後自摸的那一張也覆蓋,以企圖令規則更加「科學化」。

台灣麻雀的支持者會辨稱,對於自摸和的禁例是為了防止出千,確保公平。 但筆者覺得這說法有漏洞,不相信自摸和的禁例是從防止出千的動機出發。 如果要防止有人在牌牆做手腳出千自摸和,禁例防止的只是過水後的自摸, 那麼沒有過水時的出千自摸又怎樣防?前者不單止是少數情形, 而且亦是得益較少的情形(有牌不和等自摸可收三倍, 但沒牌和時出千做成和牌,不單止從沒有收入變成自摸三倍收入, 更防止了輸牌的可能性),禁例在防止出千上沒有多大效果,只是「隔靴搔癢」。 從「防止出千自摸」的動機出發, 對策當然應該是修整「自摸濫賞」,廢除自摸和的三倍收入, 只收一倍由三家平均支付(即「中庸全銃制」),這比禁例全面得多。 筆者相信所謂「防止出千」的理由,只是在有人被質問自摸和的禁例的理由時, 因為遺忘了(或不想說)上述「科學化」的理由,而編造出來的解釋。 就算「防止出千」的理由屬實,那也是以自摸濫賞為前提的理由, 但既然自摸濫賞是從「訛傳」與「不良副作用」而生的謬誤(見「自摸論」一章), 那麼以其作為前提的規則也自然是不當的規則;只要修整了「自摸濫賞」, 禁例所防止的出千情形便變成零利益,禁例也變成多餘。

對於「自摸濫賞」這一個問題,支持者往往會辯稱,在聽牌早、扉數多的時候, 可以有牌不和「過水」去等自摸,所以自摸濫賞也是策略。 但台灣麻雀的禁例,是出於把「過水」去等自摸視為不當行為的觀念, 覺得那是「不應該」的行為,所以才要立例禁止。 這其實就已經自己招認了,自摸濫賞沒有策略成份,是純粹運氣。 拆穿了自誇的面紗,台灣麻雀其實與許多其他現存章法一樣,充滿了偏癖及矛盾。

另外台灣麻雀又有「嶺上開花」的禁例,這也有不同版本: 有說大明槓的「嶺上開花」不准和牌 ³, 也有說任何「嶺上開花」都不准和牌 4。 為什麼會有這莫名其妙的禁例?支持者會說這也是為了防止出千, 但如果只是為了防止出千,應該有更合雀理的方法, 例如像古典法把嶺上牌擺放在王牌上或日本式的拿下來平放,或者乾脆不在槓尾而在牆頭補槓, 又或是「嶺上開花」不加番,怎樣也用不著去禁止和牌。 而且這理由亦解釋不到,為什麼會有只針對大明槓的版本。

其實嶺上開花的禁例的真正來源,是來自日本麻雀的大明槓的包銃規則。 在日本,有部份人採用「大明槓的嶺上開花,當作供槓張者出銃」的規則, 但也有部份人採用當作自摸三家分付的規則。5 傳到去台灣麻雀,這規則的分歧引起混亂:大明槓的嶺上開花,應該當作自摸還是當作銃和? 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很簡單:雖然說供槓張者給和牌者摸嶺上牌的機會,勉強可以說他有責任, 但一方面供槓張者打的不是銃張,就算正確破解了對手的聽牌形也不代表能避免供槓張; 另一方面嶺上開花是偶然類和種,和種理據不在於開槓,而在於嶺上自摸的那一張牌, 在於和牌者自己的「運氣」,開槓則只是前提條件而不是主要條件,所以沒有理由算供槓張者的銃責。 (若果說「因為供槓張者給了和牌者去摸嶺上牌的機會, 所以應該負銃責」的話,那麼如果你碰了下家打的牌, 然後下家接著自摸和的話,那又是否可以算你的銃責?) 但可惜麻雀坊眾多不及筆者頭腦清醒,所以這問題爭論不休, 於是台灣人為了解決紛爭(台灣的紛爭肯定比日本更激烈, 因為不單止是銃責的問題,台灣章法還有「自摸濫賞」影響收入), 便乾脆禁止了大明槓的嶺上開花 - 雖然這做法明顯是違反了雀理, 但台灣人已習慣了以禁例為樂,對雀理已不以為然。 (另外嶺上開花若不准和牌而強迫打出,這便當成「過水」, 但這又像上述不夠起和的形式上多扉聽牌那情形一般, 不符合過水禁例「聽牌者應該在先前可以和牌的時候和了牌」的前提假設。) 至於禁止任何嶺上開花的版本,是因為「防止出千」的藉口傳廣了, 「集體失憶」下便有人質疑為什麼禁例只針對大明槓,結果便擴張了禁例的覆蓋面。

禁例中有一些條文,對於暗槓的束縛,卻對於小明槓不適用,優待了後者。6 其理由據稱是暗槓不算作打過牌,但小明槓卻因為有被搶槓的可能, 所以算作打過牌,可以「解除過水」。但其實一般說打過牌便解除過水, 理據的重點不在於「打牌」,而是因為經過一回的摸打後,可能換了張, 所以無法證明摸牌之前是否已聽牌,也無法證明曾經過水。按此道理, 摸牌後暗槓與小明槓及打牌一樣,都產生了換張的機會,理應同樣可解除過水; 暗槓與小明槓的差別待遇,是無視雀理地盲目跟從(寫得不太好的)字面的規則的產物。 (例如手上拿着 1筒1筒1筒1筒3筒北北2筒, 他家打 5筒 當然無法和牌, 但如接着摸 4筒 暗槓 1筒 來聽 2筒5筒,這便看似過了水,如嶺上自摸 2筒5筒 便引起争議;可見此規則是有矛盾。) 從這一點,我們已可窺見,台灣麻雀的規則,其實也只是一知半解地跟從傳承, 台灣的麻雀坊眾並不見得比其他地方的人更有高見。 (在編造解釋方面,他們卻可能有一點小聰明。)

台灣麻雀以諸多禁例自居,自誇公平合理, 但如果透徹地理解麻雀規則的歷史與背後動機,就會明白到, 諸多怪誕的禁例是建築在誤解與謬誤之上, 違反了「自由打牌」的雀理原則,對銃和者不公平(自摸濫賞),自摸和時對三家不公平; 對造牌者不公平(多扉牌的禁例),對複雜多扉聽牌者不公平; 對嶺上開花者不公平,對開大明槓、暗槓者不公平; 尤其是,動輒就錯和,對初學者更不公平。

其他形式的禁例

除了有關過水及回頭張的禁例以外,一般還會見到某些其他禁例, 最普遍的,就是規定必須要摸牌後才能開暗槓或小明槓,吃牌或碰牌後不能即時開槓。

這是很普遍的規則,連 Millington 也有列明。7 但筆者還是覺得有點不妥,質疑此規則的動機。一般對這規則有兩個解釋, 一個是說因為必須摸牌才能摸到開槓的牌,另一解釋牽涉到遊戲流程的詮釋。 前者其實假設了如果手中有四隻牌就「應該」已經開了槓,所以不應在吃或碰後才開槓; 但是這假設違反了「自由打牌」原則,開不開槓、何時開槓應是玩家的自由, 沒有理由說他有四隻牌就「應該」開槓(那也是初學者的低拙章法), 並憑此限制吃或碰後不能開槓。尤其是一般的麻雀規則都(不像 Millington 8)不會容許閒家在東家打第一張牌之前開暗槓, 所以這禁例便會產生一個矛盾情形,如果南家吃或碰了東家打的第一張牌, 他便從來沒有機會去開手中的暗槓,而被迫要打牌,這樣剝奪南家開槓的權利,對他不公平。 第二個解釋,是說開槓是摸牌的「附屬行動」,而吃或碰則是附屬於之前的打牌, 因為沒有摸牌所以亦沒有權實行其附屬行動。 筆者很難同意這個詮釋,因為這樣解析遊戲流程太過「現代」、太過「電腦化」, 很不自然,這解析只是「結果論」(針對結果現象勉強作出來的解釋),不像是禁例的本來動機。 對遊戲流程較自然的解析,應當是以同一玩家的一回 (player turn) 為單元,由摸牌或鳴牌開始, 到打牌結束,碰牌等則是改變了玩家輪序的特殊事件,筆者相信這是 古典時期的概念,實際上今日多數人都是這樣看麻雀的流程。

所以筆者相信,這禁例的本來動機應是前者,即是出於對「自由打牌」原則的不理解。 (後來對於過水的諸多禁例,亦是建築在這個不理解之上。) 如果理解了「自由打牌」原則,這禁例便沒有理由。 「世界麻將大賽規則」現時採用這禁例,只是跟從一般慣例,筆者是主張廢除的。

另外一種禁例,就是規定吃牌或碰牌後不准即時打出吃/碰進了的同一張, 也有甚至吃牌後不准打出筋牌的(例如以二三萬吃四萬,不准打一萬)。 前者規則沒多大作用,筆者不明白有什麼需要去立此禁例。 與象棋或圍棋的禁止自殺規則不同,這規則不是幫助而是絆倒初學者, 因為規則不是容許他去取消鳴牌,而是強迫他去打一張他不想打的牌。 至於筋牌的禁例,則更與前述多扉牌的過水禁例一樣, 是強加了一個在新章環境裏已不合理的假設,妨礙造牌的自由

還有部份章法,規定自摸和牌時,不可在公開手牌之前把自摸的一張混進手牌裏去 (有些規則,連觸一觸也不能),否則便不得和牌。 在古典章法裏,因為有聽牌形式的加副和種(「邊張和」等), 所以自摸和者「不應該」把自摸的一張混進手牌, 否則因為無法確認是自摸那一張,聽牌形式的和種便不能算。9 這是當然合理的規則,但是從「不計有關和種」變成「禁止和牌」便太矯枉過正了。 台灣麻雀有這規則 10, 是因為台灣牌本身有針對自摸的過水禁例,所以如果混進了手牌,便無法證明和牌沒有抵觸禁例, 所以便又禁止和牌。(其實在某些情形,如果上一巡的打牌每一張均與手牌裏的全部牌無關, 則可以證明沒有抵觸禁例,應該容許和牌;但是這樣的規則寫出來太累贅,於是便省略,一律禁止和牌。) 至於日本麻雀部份地方會有這樣的規則 11, 可能是因為覺得與「高點法」(和牌者有義務把手牌算最高分數)有衝突, 但也可能是筆者想得太多,單純是規則的訛傳或濫改也說不定。

「跟張免責規條」的漏洞:銃和不和而吃碰

筆者在構思「跟張免責規條」和牌者自己打出先銃張情形的規則時, 是想定了「自摸和不和而打出」的情形,卻忽略了可以有「銃和不和而吃碰(並打出)」的情形。 (到後來與網友討論時才醒覺有此情形。) 因爲後者情形,先銃張不是自摸和,所以如果按照規則條文當作自摸和來授受, 便會對其他兩家不公平。 針對這個漏洞,曾經一度修改規則,訂明這情形要由供吃、碰者包銃。

但此後又有網友指出,可能有一個情形,就是被吃、碰了的那張本身亦是跟張, 那麼是否應該連環追溯該張的銃責呢?邏輯上應該是這樣做, 但問題是這樣的規則實際上相當累贅。

筆者在細心衡量取捨之後,最終決定把規則改回原先的版本, 即是凡是和牌者自己剛打過先銃張的情形,一律當作自摸和來授受。 這理由有二:其一是「跟張免責規條」本身已是很少引用的規則, 這「銃和不和而吃碰」(然後卻去和跟張)的情形更是罕見, 所以不想爲了這罕見情形而令規則累贅難解; 其二是任何的授受法都只是「啟發法」(heuristic): 如果看一局牌,要完全精確地分析「銃責」應該誰負, 這是一個牽涉許多因素、非常複雜的分析, 以任何有限篇幅的授受法規則都無法完美地分析每局牌的銃責, 授受法可能做的,只是在多數情形、盡量接近地分配銃責罷了。 既然授受法無法完美,那麼這個罕有情形的偏差, 也可以接受當作爲啟發法的偏差情形,無需大費周章去處理。 既然一改之後的規則仍然有漏洞,那麼就無謂改了, 乾脆恢復最初的版本,以簡單爲上。

跟張免責規條(精算版)

第一章所述的普通版「跟張免責規條」,(除上一段所述之外)其實還有一些漏洞。 其一是在罕有情形,跟張放銃者的銃張的和牌,分數會高於先銃者(先打銃張的人)那張牌的和牌, 所以要先銃者負責高於自己打的銃張應包的銃,好像對他不公平。 例如銃和的那張是「河底撈魚」,又或者自摸準正九蓮寶燈不和牌, 打出後立即和跟張的牌,這情形要三家分付九蓮寶燈的分數, 另外兩家會抗議,因為原先自摸和的那張牌不是九蓮寶燈。

下述的精算版「跟張免責規條」,可以解決這問題,但是規則複雜了許多, 兼且實際引用的情形很罕見(原本跟張免責規條也很少實際引用),所以未列入正式規則。 追求規則完美性的讀者,如果不怕規則複雜,可以試一試採用。 (但筆者覺得在「標準分數」25分的「中庸競技制」之下,實際需要不大,不會積極推薦。)

  1. 銃和時﹐如果由和牌者上一次打出牌起計(包括該張)﹐至放銃之前﹐ 曾有人打出過跟放銃牌同樣的一張牌﹐則以先打銃張的人(稱「先銃者」)代替放銃者包付。
  2. 先銃者包付的和牌分數,為「先銃張如果和牌時的手牌分數」與「實際銃和了的手牌分數」之間的較小者, 按通常授受法「出銃包付大牌」規則,只包付超過標準分數(25分)的部份。 如果先銃者為和牌者(即自摸卻不和打出),則三家分付包額。
  3. 如果實際銃和了的手牌分數較大,先銃者未包付的餘額由後來(實際)放銃者包付。 (同樣按照「出銃包付大牌」規則。)
  4. 如果有多於一人的先銃者,或多於一張先銃張,則按以上第(3)條同樣道理, 順先銃張打出的順序,逐張去計算應包付的分數。
  5. 在以上計算裏,沒有實際和出的自摸和手牌一律當作不符合「九蓮寶燈」。

例一:
1萬1萬1萬2萬3萬4萬4萬5萬6萬7萬8萬9萬9萬

東家自摸 9萬(準正九蓮寶燈),不和打出 4萬,南家跟 4萬, 東家和「九蓮寶燈」。計算東家自摸如果和牌,是「清一色」「門前清」的85分,這85分便三家分付, 南家包付餘下的395分,共失 395 x 3 + 85 = 1270分

第二個問題,就是多扉聽牌的問題,因為普通版的「跟張免責規條」, 對於跟張筋牌等完全沒有保障。如果是靠銃張來造成「三色同順」等新章和種, 那當然應罰包付,但是如果單純是「清/混一色手牌」等, 跟張筋牌給人和了後發覺是「過水」,就難免會有不公平之感。

有一個好消息,就是上述的精算版「跟張免責規條」, 已經有足夠規則去處理多扉牌,所以不用再多加規則, 只需要把規則的覆蓋面擴闊到多扉牌就成,即是把第(1)條的一句改為 「曾有人打出過和牌者聽牌的任何一張牌」即可。 問題是,計算上可能會有點複雜,所以舉幾個例子來解釋。

例二:
吃:5索6索7索
暗手:2索3索4索 5萬6萬7萬 5筒6筒 3筒3筒

東家造「567 三色同順」,聽 4筒 7筒。西家打 4筒 東家過水,和了北家打的 7筒。 計算西家的 4筒 如果和了只得「斷么九」「平和」的10分, 因為未夠25分,所以三家分付,西家不用包。 然後計算實際的和牌,連「三色同順」共45分,北家包付餘額35分, 但其中首15分仍為25分以下的分數,所以北家實際只包付超過25分的最後20分, 即共付85分,其餘兩家各付25分。 換句話說,如果先銃者的銃牌不超過25分,則不用負包責,授受結果與無先銃的情形一樣。

例三:
碰:北北北   吃:4萬5萬6萬
暗手:2萬3萬 7萬8萬9萬 中中

東家造「混一色」「一氣通貫」,聽 1萬 4萬。南家打 4萬 過水, 和了北家打的 1萬。 計算南家的 4萬 如果和了只計「混一色」40分,由南家包付,按「出銃包付大牌」規則首25分三家分付, 南家包付超過25分的15分的部份。 然後計算北家 1萬 的實際和牌, 「混一色」「一氣通貫」計80分,南家已包了其中40分,剩下的40分由北家全數包付。 結果北家共付145分,南家70分,西家25分。

例四:
吃:7索8索9索   吃:7萬8萬9萬
暗手:7筒8筒9筒 2索3索 1萬1萬

東家已確定「789 三色同順」,聽 1索 4索 求「純全帶么」。東家自摸 4索, 不和打出。南家跟張 4索 過水。 西家打 1索,東家竟大意走雞。 北家河底打 4索,東家和了。 先計東家如果和了自摸那張,為「三色同順」「平和」計40分,這40分三家分付。 到南家的 4索,如果和了便同是40分, 東家已包(三家分付),南家免責。 輪到西家的 1索, 如果和了便是「純全帶么」「三色同順」「平和」的90分,但是因為實際和牌只是 「三色同順」「平和」「河底撈魚」的50分,所以西家只包50分牌, 其中40分先前已有人包,所以西家只包餘下的10分。 最後到北家,實際和牌的50分已被西家包清,所以免責。 結果西家付70分,南北兩家各付40分。

最後順帶提一點,如果使用全銃制的授受法, 相信會有需要採用上述的精算版「跟張免責規條」來覆蓋多扉牌。 (當然先銃者要包付的,是他應負責的全部分數,沒有了首 25分由三家分付的規定。)


注:
1 : Millington, p.33, item #30
2 : Millington, p.42, item #55(c)
3 : 「中華麻將競技協會」網頁,atawmj.org.tw/memu012.htm,「基本術語~明槓/行牌禁制(8)」
4 : 簡而清,《開檯》,p.47-8
5 : 淺見了,「麻雀祭都」網頁, www9.plala.or.jp/majan/kan08.html
6 : 「中華麻將競技協會」網頁,atawmj.org.tw/memu012.htm,「基本術語~解除過水/行牌禁制(9)」
7 : Millington, p.38, item #51
8 : Millington, p.33, item #33
9 : Millington, p.56, item #103 ; 簡而清,《開檯》,p.28
10 : 「中華麻將競技協會」網頁,atawmj.org.tw/memu012.htm,「基本術語~自摸」
11 : 「清明雀莊」網頁,www.abstreamace.com/mahjong/?url=rule/endgame.htm (胡牌~自摸和時不可將摸到的牌放入手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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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Alan KWAN Shiu Ho